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05號聲 請 人 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茹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匯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二、相對人究為陳「匯」豐或陳「滙」豐?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