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6 日
- 原告徐鴻廣即升保電器行、與相對人蔡建宇、傅妤姍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號聲 請 人 徐鴻廣即升保電器行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建宇、傅妤姍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升保電器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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