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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0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04號

聲請人
程靜芬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雙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雙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或「雙宏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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