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12號聲 請 人 劉美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范迪雄即范育睿、永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范迪雄即范育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