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8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皇聖實業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秉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皇聖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聲請狀狀尾之公司大、小章。
③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89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秉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皇聖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聲請狀狀尾之公司大、小章。
③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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