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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89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898號

聲請人
王政偉
聲請人
張志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炎宗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得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者,以民法第1138條所列前順序之遺產繼承人為限,如係該條所列後順序之人,或該條所列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因非屬遺產繼承人,其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即非法之所許。

經查,聲請人王政偉為被繼承人子女黃雅雯之夫,其與被繼承人為直系姻親關係,聲請人張志狄為被繼承人子女黃雅甄前夫,其與被繼承人曾為直系姻親關係,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繼承人黃雅盈、卓阿嫌、黃育庭、張懷文、黃雅甄、黃雅雯、王滕渤、王心榆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89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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