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5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59號

聲請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相對人
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2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876,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2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取回提存擔保金同意書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6號民事裁定、105年度存字第125號提存書影本、同意書正本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6號假扣押事件、105年度存字第125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核與聲請人前開所述相符。次查,聲請人業據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而該同意書上之印文,以肉眼比對方式,核與相對人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上之印文相符,另同意書復已明確記載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則參諸上開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