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坤德、吳清力
- 原告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相 對 人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6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9,580元│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複丈費│ 4,400元│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13,980元│由相對人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3,980元。 ││【計算式:9,580+4,400=13,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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