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號原 告 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隆 被 告 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南枝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