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榮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易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熴榮即榮陽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 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55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