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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榮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易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熴榮即榮陽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蕭宛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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