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上祐即翊宸設計
- 被上訴人
- 原告
- 余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聲明記載,經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3,6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