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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周美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彭上祐即翊宸設計
被上訴人
原告
余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3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其上訴聲明記載,經核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3,6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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