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0號
- 原告
-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盧之耘律師
- 被告
-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震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思合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柏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方鎮銘」記載,應更正為「方震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方鎮銘」之記載,顯係「方震銘」之誤寫,是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