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0號原 告 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震銘 訴訟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柏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方鎮銘」記載,應更正為「方震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方鎮銘」之記載,顯係「方震銘」之誤寫,是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