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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6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啟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皇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86,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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