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邱玉汝
- 原告温欽財即吉冠企業社法人
- 被告彭振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3號原 告 温欽財即吉冠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被 告 彭振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上午9時 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起訴狀附件二項次1舊有鐵皮屋拆除及新設圍籬分列價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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