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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3號

原告
温欽財即吉冠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被告
彭振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起訴狀附件二項次1舊有鐵皮屋拆除及新設圍籬分列價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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