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4號
- 原告
- 嶬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龍
- 被告
-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異議視為起訴時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5日以 105年度補字第90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