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5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建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能宣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劉宸孍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9,824元,應繳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