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5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建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能宣
- 訴訟代理人
- 劉安桓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劉宸孍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9,824元,應繳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