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字第55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558號

原告
林欣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極光數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提出起訴狀及證物之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 萬4,9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 萬4,990 元,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 元,雖本件原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業經調解不成立在案,原告即須補繳1,0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時未檢附書狀及證物之繕本或影本,依首開規定,爰一併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