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52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52號

聲請人
吳思諭
相對人
楊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聲請人抗告意旨略以:依聲請人提出之交易運送單,聲請人向相對人購買之物品送達地為新竹市,由此可證明兩造間係因契約涉訟,而定有債務履行地為新竹市,本院就本件即有管轄權,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雖主張兩造間買賣契約之物品交付地為新竹,係為契約之履行地,然未舉證以證明,而經本院裁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嗣聲請人提起抗告,並提出交易運送單以證明兩造間係因契約涉訟,而定有債務履行地為新竹市。據此,聲請人既已舉證證明兩造間確係因契約涉訟,而定有債務履行地為新竹市,則本院就本件即有管轄權,故應認聲請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撤銷本院105年11月9日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5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