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73號
- 聲請人
- 林欣瑩
- 相對人
- 北極光數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蕙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桃園市○○區○○里○○路000號1樓155櫃,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被告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