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73號聲 請 人 林欣瑩 相 對 人 北極光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桃園市○○區○○里○○路000號1樓155櫃,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被告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 查詢等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建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