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73號抗 告 人 林欣瑩 相 對 人 北極光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 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林欣瑩(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北極光數位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訂立系爭買賣契約之地點為「新竹市○○路0段000號1樓」的NOVA商場(160櫃位),是於發生本契約紛爭需訴訟時,自以本院最為便利。另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地管轄,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人起訴繫屬之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前裁定移轉至桃園地院,自有不當,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其對於相對人依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買賣契約紛爭,應認本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至於是否有理由,係屬抗告人應舉證以實其說之另一問題。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建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