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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73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調字第1073號

抗告人
林欣瑩
相對人
北極光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蕙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1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林欣瑩(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北極光數位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訂立系爭買賣契約之地點為「新竹市○○路0段000號1樓」的NOVA商場(160櫃位),是於發生本契約紛爭需訴訟時,自以本院最為便利。另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地管轄,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人起訴繫屬之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前裁定移轉至桃園地院,自有不當,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主張其對於相對人依消費關係發生地之買賣契約紛爭,應認本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至於是否有理由,係屬抗告人應舉證以實其說之另一問題。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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