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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1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101號

原告
瀚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全勝
訴訟代理人
陳儀榮
被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家亨

      劉科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及其楊梅分公司分別向原告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乳膠手套及無塵擦拭紙等物品,業經原告完成出貨並開立發票,詎被告尚未給付該等物品之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8萬6,347元(計算式:附表一23萬5,632+附表二5萬0,715 ),被告屢次經原告催討貨款,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兩造有附表一、二所示乳膠手套及無塵擦拭紙等物品之買賣交易沒有爭執,但其中一筆可能有疑義,尚須確認。兩造合作多年,因被告目前財務困難,希望能延至民國105年6月30日以後再付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發票6 張、出貨單6 張為證(見本院司促卷第4 至9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至被告雖辯稱其中有一筆尚有疑義,惟其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原告交付貨品迄今已逾相當期間,被告未曾反應貨品有何問題,自難採信。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價金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 104年12月8 日(見本院司促卷第21頁)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第2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告購買明細) │├─┬───────┬───┬───┬─────┬─────┬───────┤│編│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出貨日 │備註 ││號│ │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年月日│ │├─┼───────┼───┼───┼─────┼─────┼───────┤│1 │乳膠手套S號 │5000雙│2.9 │1萬4,500 │104.4.17 │ │├─┼───────┼───┼───┼─────┼─────┼───────┤│2 │乳膠手套L號 │5000雙│2.9 │1萬4,500 │104.4.17 │ │├─┼───────┼───┼───┼─────┼─────┼───────┤│3 │無塵擦拭紙 │930包 │46 │4萬2,780 │104.4.17 │ │├─┼───────┼───┼───┼─────┼─────┼───────┤│4 │乳膠手套M號 │5000雙│2.89 │1萬4,450 │104.4.17 │ │├─┼───────┼───┼───┼─────┼─────┴───────┤│ │ │ │小計 │9萬0,542 │加稅(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 │乳膠手套S號 │5000雙│2.9 │1萬4,500 │104.5.15 │ │├─┼───────┼───┼───┼─────┼─────┼───────┤│6 │乳膠手套L號 │1000雙│2.9 │2,900 │104.5.15 │ │├─┼───────┼───┼───┼─────┼─────┼───────┤│7 │無塵擦拭紙 │330包 │46 │1萬5,180 │104.5.15 │ │├─┼───────┼───┼───┼─────┼─────┼───────┤│8 │乳膠手套M號 │9000雙│2.89 │2萬6,010 │104.5.15 │ │├─┼───────┼───┼───┼─────┼─────┴───────┤│ │ │ │小計 │6萬1,520 │加稅(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 │乳膠手套S號 │5000雙│2.9 │1萬4,500 │104.6.23 │ │├─┼───────┼───┼───┼─────┼─────┼───────┤│10│乳膠手套L號 │5000雙│2.9 │1萬4,500 │104.6.23 │ │├─┼───────┼───┼───┼─────┼─────┼───────┤│11│無塵擦拭紙 │660包 │46 │3萬0,360 │104.6.23 │ │├─┼───────┼───┼───┼─────┼─────┼───────┤│12│乳膠手套M號 │7000雙│2.89 │2萬0,230 │104.6.23 │ │├─┴───────┴───┼───┼─────┼─────┴───────┤│ │小計 │8萬3,570 │加稅(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23萬5,632 │加稅 │└─────────────┴───┴─────┴─────────────┘┌────────────────────────────────────┐│附表二(被告楊梅分公司購買明細) │├─┬───────┬───┬───┬────┬─────┬───────┤│編│品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出貨日 │備註 ││號│ │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年月日│ │├─┼───────┼───┼───┼────┼─────┼───────┤│1 │無塵擦拭紙 │330包 │46 │1萬5,180│104.4.17 │ │├─┼───────┼───┼───┼────┼─────┼───────┤│2 │無塵擦拭紙 │300包 │46 │1萬3,800│104.5.15 │ │├─┼───────┼───┼───┼────┼─────┼───────┤│3 │無塵擦拭紙 │420包 │46 │1萬9,320│104.6.23 │ │├─┴───────┴───┼───┼────┼─────┴───────┤│ │小計 │4萬8,300│ ││ ├───┼────┼─────────────┤│ │合計 │5萬0,715│加稅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書記官 董怡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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