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102號原 告 廣闊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宸 被 告 蔡健眾 蘇益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蘇益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蘇益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蔡健眾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蘇益洋負擔,如對被告蘇益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蔡健眾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係以蔡健眾為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嗣於本院105 年4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蘇益洋為被告,業經被告蔡健眾同意,而被告蘇益洋亦於當日即為言詞辯論(見卷第19頁),揆之上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蘇益洋前於民國104 年9 月21日向原告借款35萬元,由被告蔡健眾為還款擔保人即保證人,約定第1 期9 月25日付清3 萬元、第2 期9 月30日付清2 萬元,之後每月為1 期,於每月10日付款15,000元,至106 年5 月10日償還完畢,另於106 年6 月10日及7 月10日各支付15,000元作為利息,且「一期未按時支付,視同所有款項到期」。詎被告蘇益洋於給付第1 、2 期款項合計5 萬元後,均未依期給付,且經原告另據執行名義對被告蘇益洋名下不動產(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千分之38土地,及同段954 地號暨其上同段514 建號房屋、門牌號碼竹北市○○路○段000 巷00弄00號)聲請強制執行,惟仍無法清償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蘇益洋部分: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無意見。被告所有上開不動產現被查封,因尚有抵押權設定,無法清償對原告之債務等語。 (二)被告蔡健眾部分:還款計劃證明書上之名字為其所簽,但債務係被告蘇益洋所欠,被告僅係見證人,竟被要求為還款擔保人,惟擔保人仍非法律上之保證人;況民法第745 條明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而原告以同意被告蘇益洋分期清償,且向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33343 號聲請強制執行,故原告向被告請求,與法於據。被告現僅以打零工維生,1 天工資1,200 元,需支付房租,且另有其他訴訟進行等語。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蘇益洋向其借款35萬元,除已返還5 萬元外,尚欠30萬元未償還之事實,為被告蘇益洋所是認,並有被告蘇益洋認為真正之還款計劃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竹簡卷第12頁),雖被告蘇益洋抗辯其目前因坐落新竹縣竹北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竹北市○○路○段000 巷00弄00號房屋無法賣出,又尚欠多人債務,目前無法償還等語,被告蘇益洋之抗辯並不能以此免清償上開債務之義務,被告蘇益洋積欠原告30萬元債務之事實,堪以認定。 (二)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 條、第745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健眾承認有為被告蘇益洋保證上開債務,對還款計劃證明書上之簽名蓋章均不爭執,則被告蔡健眾依上開規定應負保證責任,因此確定,其於主債務人即被告蘇益洋不履行上開債務時,自應由其代為履行。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