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24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49號
- 原告
- 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榮源
- 代理人
- 陳匯豐
- 代理人
- 陳洪瑞鳳
- 被告
- 蔡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