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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24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49號

原告
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榮源
代理人
陳匯豐
代理人
陳洪瑞鳳
被告
蔡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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