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王婉如
- 原告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榮源
- 被告蔡佳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49號原 告 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榮源 陳匯豐 陳洪瑞鳳 被 告 蔡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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