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王婉如
- 法定代理人顧清正、郭莉莉
- 原告盟衛橡膠手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51號原 告 盟衛橡膠手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清正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560 元,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5 月3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王裴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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