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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26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彭淑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264號

原告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惠邦
訴訟代理人
湯美珍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訴訟代理人
被告
仁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靜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5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與原告簽訂教學研發合作案合約書-全球多語行動童書整合服務計畫,由原告前任幼兒教育學系助理教授即訴外人周婉湘擔任該合作案計畫主持人,約定合作期間自102 年3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止,經費總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自102 年4 月15日起按月支付原告10萬元。詎被告並未依約撥款,尚積欠10萬元未為給付,經周婉湘與被告協商後,原約定於103 年8月5 日撥付上開積欠款項。

(二)又,被告於102 年5 月7 日與原告簽訂教學研發合作案合約書-國家地理幼兒園互動數位閱讀教室計畫,亦由周婉湘擔任該合作案計畫主持人,約定合作期間自102 年5 月1 日起至103 年1 月31日止,經費總額40萬元,被告應分別於102 年7 月31日、同年9 月30日、同年11月30日、103 年1 月31日支付原告10萬元。詎被告並未依約撥款,尚積欠30萬元未為給付,經周婉湘與被告協商後,原約定於103 年10月撥付上開積欠款項。

(三)嗣被告仍未依前開約定如期撥款,原告於103 年9 月10日與被告就上開積欠款項再次進行協商,並作成「本校幼兒教育學系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案經費未撥付協調會備忘錄」,被告承諾於103 年12月31日前付清前開二項計畫案未撥付款項合計40萬元,然被告迄未履行,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亦不獲置理。為此,爰依系爭合約書及備忘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0 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教學研發合作案合約書、簽呈、計畫收支明細表、協調會備忘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所述應屬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履行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0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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