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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汪銘欽
  •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強

  • 原告
    王明仁即新盛實業社
  • 被告
    云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357號原   告 王明仁即新盛實業社 被   告 云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強 訴訟代理人 彭筱君 訴訟代理人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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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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