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汪銘欽
- 法定代理人楊志強
- 原告王明仁即新盛實業社
- 被告云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357號原 告 王明仁即新盛實業社 被 告 云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強 訴訟代理人 彭筱君 訴訟代理人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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