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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35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357號

原告
王明仁即新盛實業社
被告
云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強
訴訟代理人
彭筱君
訴訟代理人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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