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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9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90號

原告
高美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石竣
被告
兆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迪
訴訟代理人
陳榮備

      楊仁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執有原告何石竣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本票,其本票債權逾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捌仟陸佰元之部分不存在。

確認被告執有原告何石竣、高美鳳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本票,其本票債權逾新臺幣參佰捌拾玖萬壹仟玖佰伍拾元之部分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2紙業經被告執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票字第724、726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而原告就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2紙之部分本票債權存否既有爭執,其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自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2紙之部分本票債權不存在,即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何石竣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經營東莞百盈紙業有限公司,東莞百盈紙業有限公司與廣東富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8月10日、99年9月8日分別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2紙即為原告簽發交付之履約保證本票。然東莞百盈紙業有限公司已陸續清償部分貸款,迄至104年12月7日就2份融資租賃合同尚積欠人民幣585,720元(即新臺幣2,928,600元)、778,390元(即新臺幣3,891,950元),此有廣東富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具之貸款還款明細表可證。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被告與廣東富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同屬兆邦金融集團「兆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原告未曾接獲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2紙之債權讓與通知,被告顯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如附表所示本票2紙,依票據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被告自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即廣東富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之權利;又倘若被告係受委任追索系爭如附表所示本票2紙債權,其超逾廣東富邦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債權部分,亦不存在,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執有原告何石竣於99年8月12日所簽發之本票,其本票債權逾新臺幣2,928,600元部分不存在。㈡確認被告執有原告何石竣、高美鳳於99年9月10日所簽發之本票,其本票債權逾新臺幣3,891,950元部分不存在。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主張,對原告所為訴訟標的之請求為認諾。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參照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

(二)查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依照前開規定及判例要旨,本院即應本於其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被告執有原告何石竣於99年8月12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之本票,其本票債權逾新臺幣2,928,600元之部分不存在;確認被告執有原告何石竣、高美鳳於99年9月10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之本票,其本票債權逾新臺幣3,891,950元之部分不存在,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4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本票號碼 │
│    │  (民國)  │ (新臺幣) │   (民國)   │          │
│    │            │            │              │          │
├──┼──────┼──────┼───────┼─────┤
│ 1  │99年8月12日 │5,000,000元 │100年8月12日  │CH335324  │
│    │            │            │              │          │
├──┼──────┼──────┼───────┼─────┤
│ 2  │99年9月10日 │5,000,000元 │101年9月10日  │T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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