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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抗字第1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汪銘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抗字第10號

抗告人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抗告人對本院於105 年10月18日所為之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

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抗告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495 條之1 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請求停止訴訟程序事件之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首揭規定,抗告人應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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