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抗字第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抗字第10號
- 抗告人
- 武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直
抗告人對本院於105 年10月18日所為之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
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抗告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495 條之1 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61號請求停止訴訟程序事件之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首揭規定,抗告人應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