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 告 北群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木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武松即富祥企業社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