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告
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柒萬壹仟捌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