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3號原 告 典雅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柒萬壹仟捌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