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9號
- 原告
- 得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訴之聲明第二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所請求被告交付貨品之價值為何,將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金額加總,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