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 告 巨匠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渼鈞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方宇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