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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43號

原告
吳若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鈺企業社(朝鈺汽車保養廠)、振順企業行(振順柴油噴射器行)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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