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4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43號
- 原告
- 吳若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鈺企業社(朝鈺汽車保養廠)、振順企業行(振順柴油噴射器行)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4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鈺企業社(朝鈺汽車保養廠)、振順企業行(振順柴油噴射器行)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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