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43號原 告 吳若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鈺企業社(朝鈺汽車保養廠)、振順企業行(振 順柴油噴射器行)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參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