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黃景南
- 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許智綸 上列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興欽、林興國、林興富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興宸之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林興宸之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並查報債務人林興宸應繼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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