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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 原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56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許智綸 上列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興欽、林興國、林興富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林興宸之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林興宸之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並查報債務人林興宸應繼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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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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