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何石竣 原 告 高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邦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玖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