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陳敬堯
- 原告廣欣電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堯 訴訟代理人 陳慶豐(無委任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勇銓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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