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48號
- 原告
- 陳世民
- 原告
- 許芳芝
前列陳世民、許芳芝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戀愛十七資訊顧問有限公司、吳志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聲明第三項及第四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本案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