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9號
- 原告
- 通然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仕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聖雄、省運貨運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柒萬捌仟叁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