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展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巧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普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捌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