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亦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