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2號原 告 華展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珠 原 告 宏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文 前列華展環保有限公司、宏展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零貳萬壹仟貳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