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4號
- 原告
- 台灣自游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琦能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夏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若榆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