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台灣自游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能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若榆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參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