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秋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5號原 告 陳秋華(Constance Chen)(Chiu-Hua Chen)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天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柒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