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9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7號
- 再審原告
- 葉鴻騰
- 再審被告
- 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皓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維焜、管麗娟、高鼎懿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維焜、管麗娟、高鼎懿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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