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3號
- 原告
- 兆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浚宏
- 訴訟代理人
- 謝庭恩律師
- 被告
- 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