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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告
兆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浚宏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被告
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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