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6號原 告 智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國 訴訟代理人 李婉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柏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Powerplus Technology Limited)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參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