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6號
- 原告
- 智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立國
- 訴訟代理人
- 李婉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柏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Powerplus TechnologyLimited)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陸拾參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零參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