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6號原 告 河信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