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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鄭政宗

  • 原告
    李曉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李曉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富全球國際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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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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