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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零壹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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