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零壹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