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7號原 告 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世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捌萬壹仟參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宏城